• Jun 18, 2009

    互联网管理之惑 - [理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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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绿坝”风波未平,手机实名制呼声再起,又传北京市即将对网站主办者、编辑、版主实名登记制,这一举措是根据16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而推出的。
      看来,加强立法,实行越来越严格的内容管理,是今后互联网管理的大势所趋。
     
    一、为什么要管理互联网
      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当政府加速推进互联网管理,尤其是采用强制或缺乏人性化的手段时,一些人就开始反对管理互联网,从而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事实上,从最民主到最专制的古今社会,都存在管理,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也必须以管理为基础;除去统治者必须通过管理以维护阶级利益或政治目的这一重要因素以外,其实还有一个极为简单的原因,人类的人性还远远没有进化到不需要外部管理,而仅以个体的自我道德作用即可达成社会良序的程度。
      近些年来,国内对互联网的管理日益完善。其中涉及内容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有:《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于2008年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2003年以来,UGC(用户自我生产内容)的集市式生产日益成为WEB2.0的主要特征,一改传统互联网由门户网站、网络媒体主导内容生产的模式,互联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内容日益膨胀,更加良莠不齐,自然也就更需要加强互联网内容生产以及其他网络活动的管理。实际上,引起社会争议的是政府管理的根本目的、合法性、价值趋向及其形式手段等。
     
    二、国外互联网管理主要做法
        “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如今这句话放在经济生活领域可能没有多少国人再相信了,但是,要放在涉及自由、民主、平等等重要理念的公共领域就难说了。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西方国家管理互联网的实践,也许这个看法也会得到改变,因为他们的管理往往比国内更加严格。
      在世界各国,互联网的出现都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们正常生活带来了越来越明显的影响,如何管理互联网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像国内一样,为了方便,一些国家多参考、依靠现有法律法规来管理互联网,比如法国,其比较完备的民法和商法都被移植到互联网,其互联网立法管理处于欧洲先进水平,其中包括电子网络通信相关法律在内的三个法律曾被欧盟借鉴移植。该国规定,网民必须使用实名登记,有关资料在开户的互联网服务公司必须真实,目的是不能让原有的社会信用链条被互联网割断。在英国,1984年的《英国电信法》和1998年的《竞争法案》是对电信管制的主要法律基础,此外,还有如《通信监控权法案》、《调查权法案》等专门的信息通信方面的法案。该国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除参考了上述几个法案外,还采用了原有的刑法、猥亵物出版法及公共秩序法等传统法规中的相关条文,对互联网有关不良现象进行管制。另外,在新加坡,其传统的《诽谤法》、《煽动法》和《维护宗教融合法案》等相关内容也都适用于互联网,禁止传播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防卫的内容。
      具体到对内容生产的管理,尤其是在打击不良信息方面,许多国家都很重视,甚至新追加严格的强制管理。比如韩国,在2008年以来,由于多个娱乐明星自杀均被怀疑与网络言论压力有关,政府加速推出了互联网的实名制。又如新加坡,特别主张政府必须强制介入互联网管理,根据广播法颁布了《互联网行为准则》,其最初检查重点就是色情信息。该准则明文规定:“禁止那些与公众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团结相违背的内容。”在德国,早在1997年即提出了一个综合性法案《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对网上的猥亵、色情信息,以及谣言、恶意言论、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例如反犹太人)、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与图片等违法内容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制,这也使德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制定互联网成文法的国家。
      素有“新闻自由”之誉的美国更为典型,当信息活动危及国家安全时,拥有“特殊”权利的美国政府举起屠刀时从不手软。“9•11”事件后,由于“反恐高于一切”,同一年颁布的《爱国法》和2002年11月推出《国土安全法》,是特殊时期互联网管理的主要法律,据说这两部法都大大强化了对美国国内机构与人士的情报侦察。比如根据《爱国法》,有关调查人员可大范围截取嫌疑人的电话通话或互联网通信的内容,包括可秘密要求运营商提供客户详细信息,它们的信誉和客户机密只能让位于国家安全。而这些在以前被认为非法的。在克林顿政府期间,还通过了《通讯严肃法》来管制网络内容,但以失败而告终。
      在反垃圾短信、邮件方面,世界多国都纷纷特别立法。比如美国、日本颁布的《反垃圾邮件法》,澳大利亚颁布的《垃圾邮件法案》和欧盟颁布的《隐私和电信指令》,以减少垃圾信息对经济造成的损失。
     
    三、国外互联网管理的特征和趋势
      从现有材料看,世界各国管理互联网通常都是形式多样,多管齐下,统筹运用了包括立法、行政和行业自律等在内的严格、明确和多种的手段。立法是管理的基础。面对跨国界的网络传播,除了沿用现行的法制基础以外,不少国家更针对互联网不断加强和完善有关立法,比如实名制,并重点用于保护国家信息安全,这也是各国管理的重中之重。值得指出的是,那些我们以前看似认为是互联网传播自由的发达国家,往往是管理最不松懈甚至是极其严格的国家。
      行政也是各国管理互联网的重要手段。比如美国司法部,建立有防范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局、因特网欺诈投诉中心。行政手段具体包括内容分级制(欧洲和新加坡等),普通采用的内容审查制(一些国家对内容实行强制管理)、网站注册制和税收优惠制等。当然,行业自律也是必要补充。
      另一个特点是,在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成长保护方面,各国都普遍高度重视,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保护未成年人的普遍性法律,甚至专门制定在线法律,重点对互联网上的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进行管制,以使青少年免受信息侵害。比如美国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和《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欧盟的《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英国的《青少年保护法》、法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德国的《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和巴西的《青少年保护法》等。
      在管理原则方面,欧盟的做法值得重视。其互联网管理不仅强调政府与业界的合作(鼓励业界建立道德及分级标准)和与网民的合作(使其知晓上网风险和规避有害信息的方法等),更遵循三个原则是:表达自由原则、比例原则、尊重隐私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公权力的行使与其所意欲实现的目的之间应该有合理的比例。
      总的说来,世界各国管理互联网的措施大致有三类:一是限制上网,二是依法审查,三是民间管理。显然,限制上网越来越不可行,今后趋势是将更加重视立法保护、技术监管,主要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未成年人安全等三个领域,管理的根本目标都是保障网络安全和信用。
      民间管理也是保护者角色的新内容。包括业界加强自律,开发并运用防范网络问题的新技术,以及公众(网络使用者)活动等。在国外,发动公众和民间组织力量讨论、监督互联网的不规范行为也在发展。例如法国, 曾有众议员提出建议,建立一个完全能够在互联网上运作的法律论坛组织,以认定言论自由、多元化、隐私、贸易与竞争、对消费者的保护、知识产权等种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有些国家还有专门的公益NGO(比如美国的全国儿童法律中心、英国的“防止网络骗子在线”)。也许,必须有互联网使用者自己参与在内的多方协同管理才更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四、互联网内容管理之惑
      互联网管理的重点是内容管理,因为一切损伤和违法行为都是从内容的生产和呈现开始的。硬性的管理意味着强制,而强制就意味着可能的侵权。其实,即使对民主社会的政府管理者来说,加强互联网内容管理也是投鼠忌器的,因为这让政府很容易背上钳制公民信息自由权利的骂名。
      2005年以来,连一向自诩“文明”的英国都加速了在大街上各处安装摄像头以监控社会治安的进度(平均每天会被300个不同的摄像头录像)。如今,对学界来说,越来越严格的互联网内容管理让许多人士不得不再次重温福柯的“监视社会”观。不得不看到,现代技术的发展显然起到推波助澜的影响,加速了当前“监视社会”的形成。
      “自由、开放、平等、共享”被认为是互联网最宝贵的元精神,这也是当今公民社会、公共领域存在和继续发展的必须。在自由民主的现代社会,“自由地说话”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尤其是在互联网上,弗洛伊德所言的快乐原则更被万千网民所普遍认同和实践。但是,“痛快痛快”,想尽情快乐,也得承受某种“痛”么?无论如何,政府是必须痛下决心了,有时必得推出强力手段,才能遏制越来越不可忽视的互联网问题。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管理的最终价值取向到底是什么,如何平衡国家、政府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关系?在各国都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而必须再加讨论的问题。也许,其中一个原因是政府并没有真正地依法实施管理,因为几乎世界各国基本法都声称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如果是合法管理,自然也就不会损害自由。如此,本次“绿坝”强制行动之不合时宜,本质上是技术发展导致的信息霸权。
      有报道称,这次北京市在实名制的同时,还将于今年底前组建万名网络志愿者团队,以监控网络不良动向。如前所述,引入网民自己来参与互联网管理是积极的,但如果这些志愿者仍然是网络“潜伏”者,那么以如此大规模的人力“盯梢战”来弥补技术监控的不足,就有些原始而又令人恐怖。因此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今天从专家到百姓都会变得更加忧心忡忡,人们不得不警惕和怀疑政府对互联网个人活动的管理可能会因价值取向的偏差导致各方利益关系的失衡,甚至严重损伤或破坏了公民的权利。

      如果基于政府和公民的对立关系,一个要“痛”,一个要“快”,那就必然是一场艰苦的博弈。
      可是,如果政府管理决策最终破坏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感,那就失去了管理的终极价值。或许,我们唯一要保障的是利益平衡原则,我们应该为此努力寻求一种由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方参与的“共同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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